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 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3、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1、【法律分析】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2、家庭教育促进法由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子不教,父之过”,这一传统道德理念将上升为法律。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从2021年1月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审议,再到10月23日家庭教育促进法表决通过。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 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5、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6、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自《教育法》,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1、家庭教育促进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家庭教育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各级政府被赋予了指导家庭教育工作的责任。
2、家庭教育促进法由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子不教,父之过”,这一传统道德理念将上升为法律。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从2021年1月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审议,再到10月23日家庭教育促进法表决通过。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4、家庭教育促进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庭教育通过立法变为国事,就需要建立一套工作机制进行推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该条文位于总则,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属于指引性而非强制性。鼓励,侧重于精神方面的激励和引导,支持,则包括资源的配置。鼓励和支持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2、【法律分析】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3、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4、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5、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6、并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工作规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